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