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