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