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