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