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