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