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