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至少1个工作日,披露存托协议、基础资产清单、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认购公告等,在认购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披露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果。 基础资产的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在债券市场无信用信息披露的,存托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