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标准化票据创设 第十四条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标准化票据创设 第十四条 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披露基础资产清单,并向投资者公布标准化票据的认购公告。公开归集基础资产的,存托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应在基础资产归集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础资产申报公告。 标准化票据认购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