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邮件之查检工作,应由各地海关或公安机关执行之;其查获外币及外币票据之存兑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各地中国银行办理之,无中国银行机构设立之地区则由人民银行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