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