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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成果库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果库建设。 第十三条 成果库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入库成果的时效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不适宜的成果退出成果库,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成果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向公众提供查询与检索服务。 第十五条 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对提交的入库成果真实性负责。对有争议或者信息虚假的成果,将从成果库中剔除。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林业扶贫等重点工作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定期发布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包。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所依托科技成果,必须来源于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成果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成果库的社会宣传,依托成果库搭建技术交易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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