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