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