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
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
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
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