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必须为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编制预算时,需要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