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 第二十七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 第二十七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从报关放行到纳税前,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比照保税货物实施监管。为提高管理效能,有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海关进行电子联网。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