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通关管理 第十五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通关管理 第十五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涉及许可证件的,在通关环节验核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特征”;收货单位栏应当填写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不同车型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