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

汽车生产企业从其所在地以外口岸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须在完成备案登记和税款总担保手续后,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海关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其他未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