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