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其条码支付特约商户风险信息。

银行、支付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支付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