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辖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开展条码收单业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