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九条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