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