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