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