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 筹资筹劳的管理 (二十)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二十)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 筹资筹劳的管理 (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