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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3.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4. 三、 筹资筹劳的管理
  5. (十七)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十七)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 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七)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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