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 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五)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十五) 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 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五)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