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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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