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