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