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