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