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