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