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