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