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