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