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