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进口监控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进口监控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外经贸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