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