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