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