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