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