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章 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