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可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中标数量、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投标材料;

擅自转让或变卖中标数量;

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者;

经有关部门查实侵犯知识产权者;

不按期交纳中标保证金者。

获得中标数量的企业不按规定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则根据该企业未交数量占中标数量的比例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

招标委员会将对中标企业的处罚结果通知当地发证机关,由其采取相应的措施。